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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
2015-08-26 07:57   审核人: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进一步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严肃人事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人社厅组织开展2015年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我校申请工作能力鉴定人员,本人应向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能力鉴定申请,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于 2015 8 24 前报学校人事处劳资与工勤管理科(主楼A329)。联系电话:8660940813104517820,联系人:杨柏森。

2、经审查确认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并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每人一份档案袋),个人体检时携带。

3、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行动确实不能自理瘫痪卧床人员申报工作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和三甲医院出具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精神类疾病人员需要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和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书,可按特殊情况进行申报,不需本人到鉴定地点,省人社厅将另行安排此类人员的工作能力鉴定。

4、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的要求,现工资执行病假工资待遇和长期请病假的人员,必须参加此次工作能力鉴定。

5、工作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1、工作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与本人相关的X光片或CT片等医学辅助检查资料。

2、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52号)规定,申请工作能力鉴定的人员,缴纳鉴定费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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