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黑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黑龙江大学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对其中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
第四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学分绩点至少应达到6.7。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符合毕业条件,因学分绩点未达到6.7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获得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申请人排名前三位的授权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作者排名前三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经学院答辩合格者。
(二)可返校参加选课重修且学分绩点至少应达到6.7。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获得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申请人排名前三位的授权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作者排名前三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经学院答辩合格者。
(二)可返校参加选课重修且学分绩点至少应达到7.7。
第七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在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一)已经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二)修完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
第八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条、三条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在毕业后三个月内申请学士学位: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均达到良好。
(二)在读期间参加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符合《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有关学位外语考试免考条件者,按相关规定办理免试手续。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读期间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逾期申请学位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普通本科教育
第十条来华留学普通本科学生符合第三条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
(二)完成专业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
(一) 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对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审核后,向校学士学位学部分委员会通报情况,并经校学士学位学部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权学校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毕业时只获得毕业证的学生,在毕业后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毕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名单、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
(一) 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二)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其申请资格,符合条件者,向校学士学位学部分委员会通报情况,并经校学士学位学部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普通本科教育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符合条件者,向校学士学位学部分委员会通报情况,并经校学士学位学部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权学校国际文化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原件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六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中普通高等教育部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成人高等教育部分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来华留学生普通本科教育由学校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